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許敏惠
許敏欣
黃許碧瑜
楊許秀子
張許雪
許敏華
許和
許瑞洋
許瑞瑛
許瑞芳
齊藤晶子
共同代理人 鄭志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