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422號
SLDV,100,除,422,201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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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許敏惠
      許敏欣
      黃許碧瑜
      楊許秀子
      張許雪
      許敏華
      許和
      許瑞洋
      許瑞瑛
      許瑞芳
      齊藤晶子
共同代理人 鄭志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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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