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75號
SLDV,100,除,375,2011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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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林育新
代 理 人 張薏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昇根工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282 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育新 住新北市○○區○○街282 號1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林育新 住新北市○○區○○街282 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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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根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