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會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23號
SLDV,100,訴,823,201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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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張萬得

張惠寧
張家寧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茲原告提起清償會款等事件,於
訴訟繫屬後追加被告,惟於追加被告狀上未記載被告洪有財
何進益葉玉玲、陳麗鳳、陳月香陳耀宏吳清山、吳
有昌、黃金蓮張明雄鄭阿秀楊文興林堅智楊錫麟
、李素貞、游金和張滿足游進吉蔡春紅洪堯德、王
慧玲之住所或居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以書狀補
正前開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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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