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7號
SLDV,100,訴,47,2011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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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鍾大双
      簡李英蘭
      張文芳
      陳麗芳
      張清發
      曹峻銘
      林郭錦霞
      葉貴枝
      陳菁菁
      王政修
      楊春風
      陳鋒川
      陳芳妹
      梁林燕
      朱育苹
      宋亞明
      王玉蓮
      李青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上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德鄭玲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等
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876,260元【計算式:(18.97+31.91+131.61+6.57)×
121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344 元,原告等僅
繳納42,976元,尚欠170,3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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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