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鍾大双
簡李英蘭
張文芳
陳麗芳
張清發
曹峻銘
林郭錦霞
葉貴枝
陳菁菁
王政修
楊春風
陳鋒川
陳芳妹
梁林燕
朱育苹
宋亞明
王玉蓮
李青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上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德、鄭玲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等
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876,260元【計算式:(18.97+31.91+131.61+6.57)×
121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344 元,原告等僅
繳納42,976元,尚欠170,3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