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補字第六九五號
原 告 錦昌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敦厚堂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零伍佰陸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拾捌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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