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695號
SLDV,100,補,695,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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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補字第六九五號
原   告 錦昌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敦厚堂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零伍佰陸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拾捌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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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昌鋼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