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690號
SLDV,100,補,690,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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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翊駿行有限公司(原名:熾盛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羽榛原名:鍾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
零伍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壹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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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駿行有限公司(原名:熾盛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駿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