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631號
SLDV,100,補,631,2011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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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蔡昌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以本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如附件所示物品起訴時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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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