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鄒寶蓉
薛炳笙
張阿撰
林士雄
駱文玲
王金寶
陳錦龍
張月照
陳芳蘭
吳光文
吳張玲瑛
謝瑞員
盧郭美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黃伃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惠信、鄭惠升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等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286,703元【計算式:(118×138000)+(579900×2/429)
=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3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
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