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6號
SLDV,100,家訴,6,201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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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賴美真
訴訟代理人 梁育純律師
被   告 賴五團
      賴五亮
      賴碧雲
      賴林卿蘭
      賴瑞君
      賴信百
      賴信廷  臺北市○.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被   告 賴嘉慶
      賴嘉霖
      賴純純
      賴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9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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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