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賴美真
訴訟代理人 梁育純律師
被 告 賴五團
賴五亮
賴碧雲
賴林卿蘭
賴瑞君
賴信百
賴信廷 臺北市○.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被 告 賴嘉慶
賴嘉霖
賴純純
賴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9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