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4號
ULDV,106,除,54,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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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高晨皓(即高美玉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3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6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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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6 年度除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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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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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436812 │1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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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仝 上 │080NX00703316 │1 │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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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仝 上 │081NX01054663 │1 │1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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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