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黃玉清
債 務 人 連進隆
債 務 人 黃幼伶
相 對 人 李宜鴻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
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四行中關於「臺幣(下同)1,5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第八行中關於「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00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幣(下同)1,00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5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靜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