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121號
SLDV,100,司促,12121,201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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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米娜瓦家具家飾行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 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100 年7 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10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7 月28日向債權人送達,債 權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 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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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