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蔡建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確認請求金額(證物係新臺幣10,414元)若有誤,請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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