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939號
SLDV,100,司促,11939,2011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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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蔡建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確認請求金額(證物係新臺幣10,414元)若有誤,請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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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