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黃丙淳律師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被 告 江恆光 張進坐 林雍荏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庭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謝文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