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9年度,37號
SLDM,99,重附民,37,201108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丙淳律師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江恆光
       張進坐
       林雍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庭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