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554號
SLDM,97,易,554,2011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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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聖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中有關於被告「游聖豐」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游聖豊」。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
二、經查,被告名為「游聖豊」,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本件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 中,均將被告「游聖豊」之姓名誤載為「游聖豐」。因此顯 屬文字誤繕,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 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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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