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23號
SLDM,100,附民,23,201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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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3號
附民原告 鍾志平
附民被告 王彥銘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訴字第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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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