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72號
SLDM,100,聲,1472,201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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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聲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溫潔
具 保 人 蘇敬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敬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蘇敬文因被告劉溫潔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 元,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1 份 、本院保證金收據1 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3份及拘票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1 份附卷可稽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桂大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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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