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1450號
SLDM,100,審易,1450,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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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堯
      唐仕鴻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調偵字第91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 年度士簡字第239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訴訟程
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智堯唐仕鴻被訴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洪有郎、洪許淑真告訴被告莊智堯、唐仕 鴻毀損案件,聲請人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 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 洪有郎、洪許淑真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士簡卷第16頁),依 照上開說明,爰就被告等被訴毀損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之諭知。至被告莊智堯被訴重利部分,將由本院另 為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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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