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1212號
SLDM,100,審易,1212,201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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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百松
      謝品成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1
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江百松告訴被告謝品成傷害案件及告訴人 謝品成告訴被告江百松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2 人均係觸 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江百松謝品成均具狀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1 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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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