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4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大臺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陳 義孟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 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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