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0年度,249號
SLDM,100,審交易,249,201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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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德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00 年度審交易
字第2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黃忠賢告訴被告廖德凱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忠賢具狀撤回告 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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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