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松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鄒錦銅間請求清償債務(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73,000.
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新臺
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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