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許貴傑
許詩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許張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路 107之4號2樓)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張建之遺產負擔。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 無誤後,請於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 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