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291號
KLDV,100,司繼,291,201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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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林王玉枝
      林基山
      林詩芸
      何松霖
      何崇睿
      何頁黎
      林淑芬
      劉芳貝
      林佳穎
      林玟瑩
      林玟鋒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林瑞麟
聲 請 人 劉倩妘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珮
法定代理人 劉俊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林振亮(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 區○○里○○路118號)於民國100年5月9日死亡,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振亮之遺產負 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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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