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074號
KLDV,100,司促,8074,201108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0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曾一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0年8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
    下同)99,003元未給付,其中48,130元為消費款;47,2
    7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
    94年9月19日起至96年9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
    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
    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
    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
    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100年8月20日止累計103,40 6元未給付,其中53
    ,228元為本金;46,811元為利息;3,367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0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一山  │100年8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8130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曾一山  │100年8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53228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