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90年度,222號
KSHV,90,上易,222,2002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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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號
  上 訴 人 盛發企業工廠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嵩大原木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
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周慶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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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嵩大原木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