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號
上 訴 人 盛發企業工廠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嵩大原木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
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周慶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郭蘭蕙
F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