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陳哲彥
債 務 人 簡祺華
陳雅慧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陸仟陸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
2月5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自99年4月3日
起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18家分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在案。
(二)債務人簡祺華前於89年5月31日,邀同陳雅慧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並定立借
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
定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等尚積欠債權人606,66
9元,及自100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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