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6號
ULDV,106,訴,286,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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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徐秀圓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652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6,220 元。
 ㈡就被告異議事項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
  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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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