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317號
KLDV,100,司促,7317,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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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游坤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528,0
  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
  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73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坤信  │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16168│     │08月 15日  │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游坤信  │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48556│     │08月 16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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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