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惠玲
債 務 人 施佩欣
施金松
詹淑妙
一、債務人施佩欣、施金松、詹淑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肆拾壹萬參仟零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佩欣於民國94~98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施金松及詹淑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43,462元。約定倘債務
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
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施佩欣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餘本金新臺幣413,03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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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17162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2│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47593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3│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63188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4│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63188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5│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63297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6│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63297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7│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47653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8│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47653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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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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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162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593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188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188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297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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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297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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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653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8│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653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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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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