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154號
KLDV,100,司促,7154,201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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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惠玲
債 務 人 施佩欣
      施金松
      詹淑妙
一、債務人施佩欣施金松詹淑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肆拾壹萬參仟零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佩欣於民國94~98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施金松詹淑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43,462元。約定倘債務
    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
    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施佩欣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餘本金新臺幣413,03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17162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2│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47593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3│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63188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4│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63188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5│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63297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6│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63297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7│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47653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 008│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47653 │金松、詹淑│      │      │       │
│  │元  │妙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162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593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188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188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297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297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653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8│新臺幣│施佩欣、施│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653 │金松、詹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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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