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榮道
指定辯護人 林達傑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
字第570 、1075、1375、2510號、97年度偵緝字第189 、202 、
229 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2510號、97年度偵緝字第
447 號、98年度偵字第3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榮道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不得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報價,業經有人承諾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 實
一、蔡栢豐(綽號「阿豐」或「菜脯」,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 第1359號、98年度訴字第134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 月,緩刑5 年確定)、康漢文與呂昌樹(綽號「阿樹」,前 述2 人均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59號、98年度訴字第134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及姓名籍不詳綽 號「JOHNSON 」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故意 違約交割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詐術犯意聯絡,緣「 JOHNSO N」為求出脫其手上大量之上櫃公司持股,然恐在公 開市場上無人下單承買致其持股無量下跌而損失慘重,遂利 用證券公開交易市場買賣及交割之特性,由「JOHNSON 」委 託呂昌樹找尋自始無交割資力及意圖之人頭至證券公司開立 證券帳戶後,依其指定之時間、標的下單買進,而「 JOHNSON 」並伺機下單賣出,以此詐術成交並套取不法利益 ,相對買進之人頭旋即違約交割,致生損害於證券商,渠等 之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㈠於民國96年3 月間,由呂昌樹及張志忠(業經本院以97年度 訴字第1359號、98年度訴字第134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以成交金額5 %為佣金對價受「JOHNSON 」之委託找尋人頭開立證券帳戶後,呂昌樹遂與張志忠於同 月間,至桃園縣桃園市○○路455 巷13弄6 號2 樓康漢文住 處,以成交金額4 %之對價透過康漢文找尋人頭,康漢文因 認與其同住之友人蔡栢豐人面廣闊,遂將此不法獲利之手法 告以蔡栢豐,並再約定以成交金額之3 %為對價由蔡栢豐找 尋人頭處理,嗣蔡栢豐於同年4 月間即又以成交金額之1.5 %在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372 號1 樓「長易車行」 內委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陳重元(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 59號、98年度訴字第134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
案)吸收人頭開立證券帳戶受指示以故意違約交割之詐術不 法使用,陳重元於同年4 月間在「長易車行」吸收亟需金錢 而同具犯意聯絡之林潮昌(原名林宸煦,綽號小煦,業經本 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59號、98年度訴字第134 號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陳俊雄(已歿)及卜建元( 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59號、98年度訴字第134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確定在案)三人,並約定給予 成交金額1 %為對價。林潮昌並於96年4 月20日許,再以依 陳重元上述指示開戶並買進股票,在1 間證券開戶並成交1 檔股票可以獲得新台幣(下同)1 萬5 千元之對價,來吸收 具有犯意聯絡之陳世榮(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59號、 98年度訴字第1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而 「JOHNSON 」呂昌樹、張志忠、康漢文、蔡栢豐、陳重元均 明知林潮昌、陳俊雄、卜建元及陳世榮等人均無資力,竟仍 共同基於違約交割之故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由林潮昌 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嗣後於96年 5 月10日,即由「JOHNSON 」層層透過呂昌樹、康漢文、蔡 栢豐、陳重元等人,向林潮昌、陳俊雄、卜建元及陳世榮4 人下達指示翌日(即96年5 月11日)開盤即下單購買上櫃公 司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4527,下簡稱堃 霖公司)股票,並於96年5 月11日實際成交如附表二之張數 及金額,且成交後均至便利商店向受害之證券商(亦詳如附 表二)索取傳真成交確認單,持交陳重元再轉向蔡栢豐、康 漢文、呂昌樹、「JOHNSON 」等人換取報酬,當晚即由康漢 文、蔡栢豐、陳重元、林潮昌、陳俊雄、卜建元及陳世榮分 別各獲取如附表二之不法報酬,而呂昌樹及張志忠則分別獲 取總成交金額百分之0.5 之不法利益,渠以此詐術買賣堃霖 公司股票致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證券商。 ㈡「JOHNSON 」、呂昌樹、張志忠、康漢文、蔡栢豐、陳重元 、林潮昌等人食髓知味,又另行起意,於96年5 月28日許, 由「JOHNSON 」另循線吸收乃建均、余文俊(前述2 人,業 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59號、98年度訴字第134 號判決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10月確定在案)及由「 JOHNSON 」、呂昌樹層層透過康漢文、蔡栢豐、陳重元、林 潮昌吸收朱榮道、吳明鴻、余俊勇及趙善性(前述3 人,業 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59號、98年度訴字第134 號判決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10月)4 人,以上開相同手法 由乃建均、朱榮道、吳明鴻、余俊勇及趙善性如附表三所示 之時間開戶後,並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金額再度下 單買進堃霖公司股票,亦旋即違約交割以此詐術獲取同附表
四所示之報酬,呂昌樹及張志忠亦各獲取總成交金額百分之 0.5 之不法利益,而致生損害於附表四所示之各證券商。三、案經鐘文智、胡勝興、楊耀松、元大證券公司、太平洋證券 公司訴請偵辦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式部分: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另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7 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蔡栢豐、康漢文、陳重元、林潮昌、卜 建元、陳世榮、朱榮道、吳明鴻、余俊勇、趙善性、乃建均 等涉犯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4 項證券買賣 詐欺罪嫌及同法第155 條第1 、2 、4 項違約交割罪,應依 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論處提起公訴,公訴檢察 官於本院審理時發現共犯呂昌樹、張志忠、余文俊、袁廣武 、陳俊成、劉登旺共犯上開罪名,而以97年度偵字第年度偵 字第2510號、97年度偵緝字第447 號、98年度偵字第351 號 追加起訴(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4 號審理),而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7 條第2 款之情形,是本件追加起訴乃屬於法有據, 本院自得合併審判及合併判決,先予敘明。
貳、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卷內所有證據,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提示予被告並 告以要旨,經被告表示無意見,且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 關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前揭法 條意旨,均得援為本案證據,應先敘明。
參、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朱榮道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均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孟倢宇、彭嘉敏、陳美慧、陳 鴻斌、楊耀松、胡勝興、王國華、蘇美蓉於偵訊所言,證人 即同案被告林潮昌、卜建元、吳明鴻、余俊勇、趙善性、乃
建均、陳俊成、蔡栢豐、康漢文、陳重元、陳世榮、呂昌樹 、張志忠、余文俊、袁廣武、劉登旺在警詢、偵訊、本院準 備程序、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卷附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6.7.6函暨附件、堃霖公司96.3.12 至 5.10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96.04. 01 至06.01 股票成交資 料、96.0 5.15 陳俊雄等4 名、96.06.27朱榮道等6 名違約 投資人之證券開戶資料暨下單錄音帶、堃霖公司股票交易分 析意見書、堃霖公司股票價量分析、堃霖公司損益表查詢、 堃霖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投資人違約明細表、櫃 檯買賣中心投資人開戶資料查詢資料、投資人不限股票(混 合)交易明細表、堃霖公司董監事、經理人百分之十大股東 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成交買賣前200 名投資人明細表、關 聯戶歸納表暨分析表、較大券商之較大投資人、較大券商之 較大投資人、特定證券投資人成交價格影響表、投資人相對 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相對應買賣查詢表( 賣方、等價投資人委託檔、關聯戶歸納表特定有價證券融資 融券交易行情明細表、特定有價證頭融資融券數量前30名投 資人交易分析表、關聯戶歸納表、投資人違約明細表、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申報客戶當日違約資料表、特 定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行情明細表、分析表;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6年12月31日函暨附件、日盛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13日、96年8 月31日函暨附件、大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2 日函暨附件(開戶資料、交割 銀行帳號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月8 月6 日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 8 日函暨附件(陳俊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等)、安泰商 業銀行板橋分行96年8 月13日函暨附件(陳俊雄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表等)、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契約、陳 俊雄信用查覆單;卜建元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表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6年8 月10日 函暨附件、卜建元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表等、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6年8 月3 日函暨附件 (卜建元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等)、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桃園分公司96年8 月7 日函暨附件(卜建元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表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年8 月17日函暨附 件(卜建元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等);寶來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96年8 月8 日函暨附件(林潮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年8 月17日函暨附件(林潮昌開 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等)、元大京華證券股分有限公司基隆 分公司96年8 月15日函暨附件(陳世榮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表等)、華僑商業銀行基隆分行96年8 月7 日函暨附件(陳 世榮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等)、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開戶資料、第一商業銀行草店尾分行96年8 月24日函暨附 件(陳世榮開戶資料)、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17 日函暨附件(陳世榮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等)、有限責任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96年9 月6 日函暨附件、元富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7 日函暨附件(陳世榮開戶資料,無交 易紀錄)、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30日函暨附 件(朱榮道、吳明鴻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等)、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等、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萬盛分公司96年8 月27日函暨附件(余俊勇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表等)、永豐商業銀行敦北分行96年8 月31日函暨附 件(余俊勇開戶資料,無交易資料)、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28日函暨附件趙善性開戶資料、交易明 細表等、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6年8 月28日(96)華 京東存字第484 號函(趙善性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等乃建 均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委託書等)、台灣中小 企業銀行中壢分行96年8 月28日函暨附件、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新明分公司96年8 月31日函暨附 件、卜建元、林潮昌、陳世榮、朱榮道、吳明鴻、余俊勇、 趙善性、乃建均、余文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元大證券客戶違約說明書、元大京華經紀查詢系統、堃霖 股價走勢圖、多空券商鎖定、堃霖股價即時走勢圖、遠傳門 號0000000000客戶資料、雙向通聯紀錄、大眾電信資料查詢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遠傳電信96 .05.28函覆暨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等五線之資料查詢、和 信電訊96.0 5.28 函覆暨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等五個證號 申請門號之客戶資料、元大京華證券基隆分公司遭詐騙案之 照片4 幀、陳重元0000000000之96.07.05監聽譯文、堃霖違 約戶全台各地開戶基本資料、堃霖股票違約投資人明細表、 被告陳重元經營之長易汽車現場照片4 幀、中華電信(股) 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臺灣固網(股)公 司96.09.28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6年6 月4 日函暨附件、卜建元於太平洋證券、台証證券、華南永 昌證券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電話譯文等,林潮昌於寶來證 券證券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電話譯文等、陳世榮於元大京 華證券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電話譯文等、堃霖公司違約戶 全台開戶資料、堃霖公司基本資料、堃霖公司000000-00000 0 成交買賣前200 名投資人明細表、堃霖公司各證券商96.5 .9-96.5.17交易量異常或較大買賣超客戶基本資料;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6年5 月29日函暨附件、陳世 榮於元富南京證券、統一綜合證券、寶來證券、元大證券開 戶資料、林宸煦(林潮昌)於元富- 長虹證券、寶來開戶資 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5 月29日函暨附件;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年5 月18日函暨附件、太平洋證券 開戶資料、電話下單錄音譯文、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6年11月5 日證櫃交 字第09600296 67 號函暨附件之相關等資料:堃霖公司96.0 3.12至5.10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及相關資料;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7.01.09證櫃交字第0970000112號 函暨朱榮道、吳明鴻、余俊勇、趙善性、乃建均、余文俊等 6 名投資人於證券商之開戶資料及開戶至今買賣股票交易明 細、永豐金證券萬盛分公司電話錄音內容明細投資人委託買 賣股票交易資料表、朱榮道於新壽證券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表及與營業員張雅琴電話錄音紀錄、吳明鴻於新壽證券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表及與營業員林俊賢電話錄音紀錄、趙善性 於永昌證券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及與營業員黃碧霞電話錄 音紀錄、乃建均於高橋證券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及與營業 員電話錄音紀錄、乃建均於新明證券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及與營業員宋明忠電話錄音紀錄、余文俊於新明證券開戶資 料、交易明細表及與營業員陳嫊梅電話錄音紀錄、法務部調 查局臺北市調查處97.01.08肆字第09743002840 號函、卜建 元於太平洋證券、台證綜合證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林潮昌開戶資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陳世榮於統一綜合證 券開戶資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陳重元之商業本票簿、人頭 費明細、蔡忠和銀行帳戶存摺、陳文虎銀行帳戶存摺、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7.02.18函暨附件、暨耀勝 電子(股)公司(3207)違約案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投 資人違約明細表、櫃檯買賣中心投資人開戶資料查詢、劉登 旺開戶基本資料、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臺灣土 地銀行合併買賣報告書、袁廣武之開戶基本資料、投資人委 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袁廣武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太 平洋證券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寶來綜合證券櫃台買賣 報告書上櫃個股日成交資訊查詢、存摺影本、違約交割紀錄 、違約報告書;卜建元於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証綜 合證券公司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歷史交易明細紀錄、台 證綜合證券(股)公司預約開戶黏貼單證、太平洋證券桃園 分公司交易所客戶徵信資料、堃霖當日進出排行(差額排序 )、當日扣款失敗查詢、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公司96.0 5.16(96)華永經字第321 號函⒎普通違約申報及處理明細
表、卜建元開戶申請書、兆豐證券(股)公司合併買賣報告 書暨交割憑單、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公司合併買賣報告 書暨交割憑單、卜建元太平洋證券(股)公司桃園分公司證 券存摺卜建元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證券存摺卜建元台新銀行活 期儲蓄存款證券帳戶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公司96.09.19 函暨附件、寶來證券(股)公司96.09.28(96)寶經南京字 第13879 號函暨客戶林潮昌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於元 大京華證券(股)公司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陳世榮於 華僑銀行開戶資料、⒛陳世榮於統一綜合證券(股)公司開 戶資料、陳世榮於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客戶資料查詢單、 陳世榮於元富證券(股)公司開戶資料;陳俊雄、卜建元、 林潮昌、陳世榮違約交割紀錄、卜建元:台証綜合證券違約 報告書存摺影本;林潮昌於寶來證券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 表、開戶資料等、歷史帳查詢、帳戶股票買進委託書、委託 回報、成交回報乃建均於高橋證券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 、開戶資料、證券委託回報、成交回報單、委託買進堃霖之 電話錄音內容、交易明細,朱榮道、吳明鴻於新壽證券委託 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開戶資料、帳戶委託回報表、成交回 報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與營業員張雅琴電話錄音譯文,吳 明鴻於新壽證券開戶資料等、交易明細、與營業員張雅琴電 話錄音譯文、趙善性於華南永昌證券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 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查詢及委託紀錄、交易成交 紀錄、華南永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調閱電話錄音內容說明書 ,余俊勇於永豐金證券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開戶 資料、永豐金證券萬盛分公司電話錄音內容明細、乃建均、 余文俊於新竹國際商銀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乃 建均於新竹國際商銀開戶資料2007.6.2 5乃建均下單電話 譯文、新竹國際商銀證券部96.6.25 上櫃整股委託回報明細 表、余文俊於新竹國際商銀開戶資料、余文俊、陳嫊梅電話 譯文、新竹國際商銀證券部96.6.25 上櫃整股委託回報明細 表、卜建元於太平洋證券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 太平洋證券、華南永昌證券公司、台証綜合證券開戶資料等 、帳戶成交回報單、太平洋證券交易明細、電話下單譯文、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華南永昌證 券帳號查詢交易成交記錄、帳號查詢及委託紀錄、對帳單、 電話下單內容、陳世榮於元大京華證券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 交易資料表、開戶資料、下單譯文、扣押物品清單、國泰世 華天母分行銀行交割帳戶提款卡影本、手機翻拍照片、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7.03.03函暨附件、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97.0 2.29 函暨附件、新作文字第9702 771號函暨謝娟娟
帳戶96.05.01至96.07.30資金往來明細、戴文銓帳戶96.05. 01至96.0 7.30 資金往來明細第一商業銀行97.02.05一南京 字第29號函暨蔡宗霖開戶資料及帳戶96.05.01至96 .07.30 交易明細影本、華南銀行苗栗分行97.03.03華苗存字第9700 45號函暨劉俐欣帳戶96.05.01至96.07.30交易明細、永豐商 業銀行作業處97.03.04函暨附件、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公司集中作業組97.03.10日函暨附件、安泰商業銀行97.0 3.07函暨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97.0 3.04 中 信銀集作字第97 502878 號函暨附件應牧廷、吳昕儒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97.0 3.03 函暨附件、張慧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台灣大哥大資料查 詢、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97.03.03函暨附件、投資人買賣恆義、聯明及堃霖股票小 額違約案件交易分析、陳永金合作金庫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 戶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97.03.25元民字第09 70000378號函暨許娣瑋開戶申請書及96.05.01至96.07.30交 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鳳松分行97.03.17合金鳳松第09700011 0 號函暨張碧雲開戶基本資料及96.05.01至96.07.30交易往 來明細資料、元大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7.03.20元南東字 第097000009 號函暨莊矜誠開戶基本資料及96.05.01至96. 07.30 交易明細表、元大銀行營業部97.03.19(97)元總銀 營字第48號函暨張美蓮開戶基本資料及96.05.01至96.07.30 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03.17國世銀業控字第0970 000577號函暨詹淑惠等11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電子檔 );陳重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簿、康漢文0000000000電 話與特定電話通話次數、二等親資料查詢結果、香港商雅虎 資訊(股)公司台灣分公司97.05.23函暨附件、IP位址123. 195.139.127 之使用人資料、搜索扣押筆錄、臺灣基隆地檢 署贓證物款收據、臺灣新竹監獄保管金分戶卡等在卷可稽, 足徵被告朱榮道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證券市場首重誠信,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明定「有價 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 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即係為維護證券市場之誠信而設。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者,為證券詐欺罪,應依 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論處。就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取財 罪相同,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欺 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但證券詐欺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
,投資人無從自證券紙張本身判斷證券之價值,如有藉虛偽 不實之資訊募集或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財之目的,被 害人動輒萬千,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為維護公益並促進 市場發展,乃設重刑以嚇止不法,故本罪為刑法詐欺取財罪 之特別規定。又按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 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證券交易法第150 條前段 定有明文。又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2 項所謂於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係指不在集中交易市埸以競價方式買賣 有價證券之情形而言,此觀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1年8 月 23日(71) 台財證⑶字第1429號令頒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有價證券,指有價證券不在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 買賣,而在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之交易行為,簡稱櫃檯買賣 」及第4 條規定:「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依證券交易法 公開發行未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 有價證券為限」自明(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8 號判決 意旨參照)。依此,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2 項所規範之對 象,係指上櫃公司之股票。本件被告以其名義委託買進之堃 霖公司、耀勝公司股票,既係在櫃檯買賣中心即店頭市場交 易之有價證券,亦即上櫃公司股票,自屬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2 項所規範之對象甚明。是核被告朱榮道所為係違反證 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證券買賣詐欺罪及同法第15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違約交割罪,亦即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 不得有詐欺之情事,及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 券,不得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報價,業經有人承諾而不履行交 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規定,上述買賣證券詐欺、違約交 割犯行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論處。 被告朱榮道利用不知情之證券經紀商營業員,向櫃檯買賣中 心報價,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並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應 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之罪之間接正犯(最高法院 90年度台上字第6962號、91年度台上字第5205號判決要旨參 照)。
㈡被告朱榮道與同案被告林潮昌、吳明鴻、余俊勇、趙善性、 乃建均、康漢文、蔡栢豐、陳重元、朱榮道、呂昌樹及「JO HNSO N」間,就上開事實欄一、㈡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朱榮道為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朱榮道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證券詐欺、違約交割2 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又被告朱榮道於檢察官偵查中業已自白,被告之不法所得為 1 萬5 千元,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各有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各乙紙在卷足憑(附本院卷),是 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4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㈤又本件被告朱榮道所犯違約交割罪,其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均已自白其為本案違約交割不法所得如上所述之代價,情 輕法重,堪予憫恕,雖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 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㈥爰分別審酌被告朱榮道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約交割 之數額、影響證券交易市場之自由、公平,犯罪所生危害暨 犯罪後已自白犯罪、坦認犯行,並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㈦末查,被告朱榮道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於84年2 月24日,以84年度易字第4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嗣於84年 4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參,其等一時失慮而為上開犯行,且其業於偵查 中自白犯罪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應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 刑之宣告後,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現行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55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淑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20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1 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 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 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 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 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 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 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 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 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5 或第157 條 之1 第1 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 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犯 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證券商名稱 │帳號 │開戶日期│
├──┼────┼───────┼─────┼────┤
│1 │林潮昌 │寶來證券南京分│469123 │96.05.10│
│ │ │公司 │ │ │
├──┼────┼───────┼─────┼────┤
│2 │卜建元 │太平洋證券桃園│73238 │96.04.23│
│ │ │分公司 │ │ │
├──┼────┼───────┼─────┼────┤
│3 │卜建元 │華南永昌證券桃│21932 │96.04.23│
│ │ │園分公司 │ │ │
├──┼────┼───────┼─────┼────┤
│4 │卜建元 │台證證券桃園分│182462 │96.04.23│
│ │ │公司 │ │ │
├──┼────┼───────┼─────┼────┤
│5 │陳世榮 │統一證券基隆分│123242 │96.04.23│
│ │ │公司 │ │ │
├──┼────┼───────┼─────┼────┤
│6 │陳世榮 │元富證券南京分│76885 │96.05.11│
│ │ │公司 │ │ │
├──┼────┼───────┼─────┼────┤
│7 │陳世榮 │寶來證券基隆分│299638 │96.04.24│
│ │ │公司 │ │ │
├──┼────┼───────┼─────┼────┤
│8 │陳世榮 │元大證券基隆分│127323 │96.04.23│
│ │ │公司 │ │ │
├──┼────┼───────┼─────┼────┤
│9 │陳俊雄 │日盛證券板橋分│794616 │96.04.23│
│ │ │公司 │ │ │
├──┼────┼───────┼─────┼────┤
│10 │陳俊雄 │統一證券板橋分│90558 │96.04.23│
│ │ │公司 │ │ │
├──┼────┼───────┼─────┼────┤
│11 │陳俊雄 │大昌證券公司 │252900 │96.04.23│
├──┼────┼───────┼─────┼────┤
│12 │陳俊雄 │寶來證券板橋分│223970 │96.04.23│
│ │ │公司 │ │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下單券商/帳號 │成交時間│成交標的│股數(│違約日期│違約/受 │
│ │ │ │ │ │張) │ │害金額 │
├──┼───┼────────┼────┼────┼───┼────┼────┤
│1 │林潮昌│寶來南京/469123 │96.05.11│堃霖公司│85 │96.05.15│0000000 │
├──┼───┼────────┼────┼────┼───┼────┼────┤
│2 │卜建元│太平洋桃園/73238│96.05.11│堃霖公司│90 │96.05.1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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