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41號
KLDM,100,訴,341,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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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明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富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 年度偵字第1744、17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前於民國100 年7 月 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0 年8 月9 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 惟因本件案情較為繁複,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 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期節省司法資源,本院 認為有必要,爰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 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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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