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0年度,1228號
KLDM,100,基簡,1228,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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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達未經許可持有魚槍,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魚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魚槍槍身及金屬箭,另含魚槍槍身壹枝及金屬短箭壹枝),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應補充記載:(一):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 載之「漁槍」等字均更正為「魚槍」;(二)犯罪事實欄第 1至2行「拾得魚槍2支(含魚叉2支),無故持有之」更正為 「拾得魚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魚槍槍身及 金屬箭,另含魚槍槍身1枝及金屬短箭1枝),未經許可而無 故持有之」;(三)犯罪事實欄第3行「嗣於同年7月26日凌 晨時15分許」應更正為「嗣於同年7月於同年7月26日凌晨1 時15分許」;(四)證據應補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0年8月5日刑鑑字第1000099272號鑑定書。二、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本院審酌被告曾因未經許可持有魚槍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 訴字第99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 法、手段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魚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 00000 00000號,含魚槍槍身及金屬箭,另含魚槍槍身1枝及 金屬短箭1枝),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所定之槍砲種類之一,為公告禁止非法持有之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2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盧鏡合
附錄論罪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3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魚槍者,處6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353號
被 告 蔡政達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49巷22之1號
居基隆市○○區○○街14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政達於民國100年7月17日,在新北市貢寮區澳底海邊,拾 獲漁槍2支(含魚叉2支),無故持有之,藏放平日所駕GQ-617 8號小客車後行李箱內,嗣於同年7月26日凌晨時15分許,在 基隆市○○路249巷36號前,為警盤檢查獲,並扣得上開漁 槍。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蔡政達之自白,(二)扣案上揭漁槍, (三)搜索扣押筆錄、照片。
二、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3項無故持有漁槍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長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詹琦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1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魚槍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罪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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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