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69號
CYDV,99,訴,269,2011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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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閻麟英
被 上訴 人
被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被   告 張甭
      翁陳品子
      翁羅瑞珍
      翁羅南勇
      翁錦盛
      翁錦絨
      翁錦澤
      唐春英
      翁國鈞
      翁國鈐
      翁瑞霞
      邱麵
      翁瑞璟
      翁隆禧
      張光典原名李光典.
      蔡翁錦春
      李伯東
      李宏強
      翁瑛穗
      翁維聰
      翁維謙
      朱光宏
      朱光輝
      黃秋鶯
      翁金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9,621 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並依
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命補正本件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命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附表: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金額單位:新台幣)
   上訴人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下列土地,而上訴人對
   下列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均為1376分之54,故上訴人因
   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如下:
  ㈠嘉義市○○段○○段37地號土地:
   面積233㎡ ×公告現值46,750元/㎡ =10,892,750元
  ㈡嘉義市○○段○○段38地號土地:
   面積255㎡ ×公告現值47,412元/㎡ =12,090,060元
  ㈢嘉義市○○段○○段40地號土地:
   面積110㎡ ×公告現值42,534元/㎡ =4,678,740元
  ㈣嘉義市○○段○○段41地號土地:
   面積575㎡ ×公告現值50,700元/㎡ =29,152,500元
  ㈤以上㈠、㈡、㈢、㈣合計為56,814,050元×原告應有部分
   54/1376 =2,229,6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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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