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79號
CYDV,100,除,79,201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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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林清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0年8月9日下午17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林清展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前經本院於10 0 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6日下午 17時宣示。惟查,本院前開指定宣示期日,適逢星期六例假 日,為政府機關休息日,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 100年8月9 日下午17時,以維護聲請人聆聽宣示判決之權益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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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