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81號
CYDV,100,訴,381,201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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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1號
原   告 陳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鐘聲
被   告 葉德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 19 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771元,該 裁定業於100 年8 月5 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而原告迄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及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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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