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38號
CYDV,100,補,238,201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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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台塑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
幣884,420元(240,600+643,820)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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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品台塑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