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台塑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
幣884,420元(240,600+643,820)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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