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24號
CYDV,100,補,224,201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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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心正沈嘉雄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71號),惟被告方心正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壹
拾參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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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