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即債權人 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介誠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9,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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