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王樹泉
被 告 吳忠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