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93號
CYDV,100,補,193,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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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呂明山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01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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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