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呂明山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01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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