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131號
CYDV,100,聲,131,201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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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韶云即保誠企業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佳興
      阮威概
      蔡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許韶云即保誠企業行等與相對人即被告蔡佳 興、阮威概蔡秀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94年度重訴字第83號判決聲請人許韶云即保誠企業行(含該 案另名原告李永川)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許韶云保誠企業行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另名原告李永川負擔。 嗣聲請人及李永川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 用由聲請人及李永川負擔。聲請人及李永川仍然不服,提起 第三審上訴,案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956號判決將 第二審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許韶云即保誠企業行請求相對人 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5,057,976 元本息之訴及該訴訟 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其他上訴則予以駁回,第三審訴訟費 用關於駁回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許韶云即保誠企業行負擔十分 之九,餘由李永川負擔;前開經發回更審部分,再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32號判決相對人等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許韶云即保誠企業行3,075,708 元,其餘上 訴則經駁回,並判命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確定部分除外),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聲請 人許韶云即保誠企業行負擔。相對人等不服該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2號判決駁回相對 人等上訴確定等情,有歷審判決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 可稽。




三、從上開案件歷審判決結果可知,關於訴訟費用之分擔應為: ㈠未發回更審而先行確定之第一、二及三審訴訟費用合計共 119,456 元(詳如附表計算書),應由聲請人許韶云即保誠 企業行及李永川依比例分擔,不得向相對人等請求負擔;㈡ 經發回更審之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部 分除外)合計共201,244 元(詳如附表計算書),應由相對 人等連帶負擔十分之六,聲請人許韶云即保誠企業行負擔十 分之四。綜上所述,經本院核算相對人等應連帶賠付聲請人 許韶云即保誠企業行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130,888元 │聲請人預納 │
│ │ │ │
├──────┼───────┼───────────┤
│第二審裁判費│94,906元 │聲請人預納 │
│ │ │ │
├──────┼───────┼───────────┤
│第三審裁判費│94,906元 │第三人李永川預納3,564 │
│ │ │元,其餘由聲請人預納。│
├──────┼───────┴───────────┤
│ 合計 │320,700元 │
├──────┴───────────────────┤
│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未發回更審而先行確定之第一、二及三審訴訟費用部分│
│ : │
│ ㈠第一審:82,364元 │
│ 1.李永川部分為1,309元 │
│ 【計算式:130,888×1/100=1,309 】 │




│ 2.許韶云部分為81,055元 │
│ 【計算式:130,888×99/100×(先行確定部分金額8,448│
│ ,817/全部訴訟標的金額13,506,793) =81,055】 │
│ ㈡第二審:18,546元 │
│ 1.李永川部分為1,812元 │
│ 【計算式:94,906×李永川先行確定部分金額120,000/ │
│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6,286,405 =1,812】 │
│ 2.許韶云部分為16,734元 │
│ 【計算式:94,906×(許韶云先行確定部分金額1,108,42│
│ 9/6,286,405)=16,734】 │
│ ㈢第三審:18,546元 │
│ 1.李永川部分為1,855元 │
│ 【計算式:(先行確定部分金額1,228,429/第三審訴訟 │
│ 標的金額6,286,405 )×94,906×1/10=1,855】 │
│ 2.許韶云部分為16,691元 │
│ 【計算式:(先行確定部分金額1,228,429/第三審訴訟 │
│ 標的金額6,286,405 )×94,906×9/10=16,691】 │
│ ㈣綜上,先行確定部分訴訟費用共計119,456元。 │
│二、經發回更審之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
│ 定部分除外)計為201,244 元【計算式:全部訴訟費用│
│ 320,700-先行確定部分訴訟費用119,456=201,244 】│
│ ,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6/10,故相對人等應連帶賠付│
│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120,746元【計算式201,244×│
│ 6/10=120,7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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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