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邱居順
邱芳琪
邱詠竣
邱智遐
邱雅洳
邱后延
邱 錫
林資淳
林晏霆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邱居順、邱錫對被繼承人邱明傳(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戶籍地:嘉義縣竹崎鄉竹崎村13鄰民族路71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其餘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 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 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 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 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邱明傳之子女及孫子女 ,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死亡,聲請人等爰於法定期 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經查,被繼承人邱明傳( 男,17年4月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 戶籍地:嘉義縣竹崎鄉○○村○○鄰○○路71號)於100年7月 14日死亡之事實,有被繼承人邱明傳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同 意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等觀之,被繼承人邱明傳之第一順 位繼承人即配偶邱黃固已於98年間死亡,除其子女邱居順、
邱錫聲請拋棄繼承外,尚有其子邱為舜未拋棄繼承。則揆諸 首揭說明,被繼承人邱明傳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邱居順 、邱錫聲明拋棄繼承,雖無不合,應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 邱明傳尚有第一順位之繼承人邱為舜繼承,則次順位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邱芳琪、邱詠竣、邱智遐、邱雅洳、邱 后延、林資淳及林晏霆尚無繼承權,故聲請人邱芳琪、邱詠 竣、邱智遐、邱雅洳、邱后延、林資淳及林晏霆聲明拋棄繼 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