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陳冠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黃碧蓮(女,民國4年3月28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鄰
○○○路269巷56號之16)於100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
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