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0年度,52號
CYDV,100,家救,52,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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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葉宗奇
相 對 人 黃素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經濟拮据, 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同意准予扶助。為此,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等規定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已 向本院具狀起訴在案(本院100 年度婚再字第1 號)。又查 ,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 ,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法律 扶助審查表、案件移轉單、案件概述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揭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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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