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81號
CYDV,100,司拍,81,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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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太保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振祥
相 對 人 忠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忠
法定代理人 李沅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解散 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 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6條之1 、第24條 、第25條、第113 條、第79條定有明文。相對人忠衞開發建 設有限公司經民國98年2月16日經授中字第0983401782 號函 廢止登記,且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亦未選任清算人,此有公 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公司章程抄錄本及本院民事科分案室 查詢表附卷可稽,故以該公司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核 先敘明。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不動產所有 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 條均定有明 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龍志黃明春於86年8 月29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6,88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8月27日起至116 年8月27日止 ,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 龍志邀同黃明春為連帶保證人,於86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 5,500,000 元,借款期限至91年9月2日止。詎清償期屆至,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900,006 元及利息、違約金 仍未清償。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89年11月30日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共用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異動索引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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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81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太保市 │梅花│ │25 │建│1,096.34 │全部 │ │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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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