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68號
CYDV,100,司拍,68,2011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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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非訟代理人 張哲瑋
相 對 人 陳廖秀琴
相 對 人 陳建仁
相 對 人 陳建賜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安邦於民國84年11月14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第三人陳文星所負債務之擔保,向聲請 人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9日止, 嗣第三人陳安邦於民國99年6月13日死亡,由相對人陳廖秀 琴於99年10月7日分割繼承抵押物所有權,後又於100年5月2 3日將抵押物部分所有權贈與相對人陳建仁陳建賜,均依 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陳安邦陳文星於民國96年11月20 日向聲請人借用3,8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詎自民國100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異動索引及借據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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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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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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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路│ │289-25 │建│215.00 │全部 │陳廖秀琴215 │
│ │ │ │頭 │ │ │ │ │ │分之137、陳 │
│ │ │ │ │ │ │ │ │ │建仁215分之3│
│ │ │ │ │ │ │ │ │ │9、陳建賜215│
│ │ │ │ │ │ │ │ │ │分之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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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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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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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21│嘉義市芳│嘉義市下│住家用木│49.4│ │ │ │ │ │ │49│ │ │平│全部│ │
│ │6 │安路291 │路頭段28│造1層 │0 │ │ │ │ │ │ │.4│ │ │方│ │ │
│ │ │號 │9-25地號│ │ │ │ │ │ │ │ │0 │ │ │公│ │ │
│ │ │ │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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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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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