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00號
CYDV,100,司拍,100,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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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李明勳
代 理 人 陳耀山
相 對 人 吳金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吳金僚於民國90年間參加聲請人之互 助會,約定民國91年5月14日前給付聲請人互助會款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60,00 0元之抵押權,於民國90年5月29日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 期,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360,000元及違約金未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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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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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東石鄉 │頂東│ │237 │建│116.00 │16分之1 │ │
│ │ │ │石 │ │ │ │ │ │ │
├──┼───┼────┼──┼───┼─────┼─┼──────┼───────┼──────┤
│002 │嘉義縣│東石鄉 │頂東│ │237-1 │建│63.00 │16分之1 │ │
│ │ │ │石 │ │ │ │ │ │ │




├──┼───┼────┼──┼───┼─────┼─┼──────┼───────┼──────┤
│003 │嘉義縣│東石鄉 │頂東│ │237-2 │建│1186.00 │16分之1 │ │
│ │ │ │石 │ │ │ │ │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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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