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清水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緝字第
二四六、二四七、二四八、二四九、二五○號、一百年度偵字第
三二四九號),及移送併辦(一百年度偵字第五二九一、五三七
七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清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呂清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一 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上開案件接續執行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復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五月又三日,於九十九年 六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午九時十分許前某時,在嘉義市○○○路一三五巷六號前 ,徒手竊取劉醇琳所有之車牌號碼MAH—五六七號重型機 車(價值約一萬一千元,已發還劉醇琳)得手。 ㈡與詹英達(業經本院另案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一百 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九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許, 由呂清水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MAH—五六七號重型機 車搭載詹英達,尾隨吳金葱至臺南縣新營市○○街一一九號 前,乘其不備由詹英達徒手搶奪吳金葱脖子上之黃金項鍊一 條得手。
㈢與詹英達(業經本院另案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一百 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一時三 十一分許,由詹英達騎乘由其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中午十 二時許在臺南縣鹽水鎮○○路一三八號前竊得王淑瑩所有之 車牌號碼LW二—二八八號重型機車搭載呂清水,尾隨甘茶 蓉至臺南縣新營市○○街四九號前,乘其不備由呂清水徒手
搶奪甘茶蓉脖子上之黃金項鍊一條(價值約二萬五千元)得 手。
㈣與詹英達(業經本院另案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一百 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 時十五分許,由詹英達騎乘呂清水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MA H—五六七號重型機車搭載呂清水,尾隨張招娣至臺南縣新 營市○○街三○號前,乘其不備由呂清水徒手搶奪張招娣脖 子上之黃金項鍊一條及墜子一個(價值約四萬六千元)得手 。
㈤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午十時十分許,在嘉義縣東石鄉港墘村六○之八一號前, 徒手竊取黃張菜瓜所有之車牌號碼HQ六—六九三號重型機 車(價值約一萬元,已發還黃張菜瓜)得手。
㈥與詹英達(業經本院另案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一百 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下午五時三十 分許,由詹英達騎乘前向友人所借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搭載 呂清水,尾隨陳素蘭至嘉義縣太保市○○路○段二九號前, 乘其不備由呂清水徒手搶奪陳素蘭脖子上之黃金項鍊一條及 玉墜一個(價值約三萬元)得手。
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上午 七時三十分許,在嘉義縣朴子市大葛里二二鄰一五三八號前 ,徒手竊取侯汪玉枝所管領之車牌號碼七八一—BYE號重 型機車(價值約二萬元)得手。
㈧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九年八月六日上午八 時三十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七八一—BYE號重 型機車至嘉義縣六腳鄉六南村七鄰二一七之四號前,趁呂楊 玉麗不備之際,徒手搶奪呂楊玉麗脖子上之黃金項鍊一條( 價值約三萬五千元)得手。
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上 午七時許,在嘉義縣中埔鄉○○村○○路二○九巷三八號前 ,徒手竊取顏貴美所有之車牌號碼LUI—六五七號重型機 車(價值約五千元)得手。
㈩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上午 八時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LUI—六五七號重型機 車至嘉義縣鹿草鄉鹿草村鹿草一六一之一四號前,趁陳王梅 不備之際,徒手搶奪陳王梅脖子上之黃金項鍊一條(價值約
二萬元)得手。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上 午八時三十分許,在嘉義縣六腳鄉灣南村一三鄰一○三號之 一○前,徒手竊取黃再逢所管領之車牌號碼OQV—八六九 號重型機車(價值約七千元)得手。
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 五時五十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OQV—八六九號 重型機車,尾隨鄧氏妙至嘉義縣民雄鄉○○村○○路○段八 三之一號前,趁鄧氏妙不備之際,徒手搶奪鄧氏妙脖子上之 黃金項鍊一條(價值約一萬四千元)得手。
二、證據:
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補充 「被告呂清水於本院之自白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三、本件係經被告呂清水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四、核被告呂清水就犯罪事實一㈠、㈤、㈦、㈨、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㈡、㈢、 ㈣、㈥、㈧、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之搶奪罪。被告與詹英達就犯罪事實一㈡、㈢、㈣、㈥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 各罪,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又查被告曾有 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上開各罪,均為累犯, 應各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被告於本 院之供述及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肢體健全,不思勞動獲 取報酬之犯罪動機,徒手行竊及搶奪之犯罪手段,未婚、從 事鐵工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所得財物價 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及告訴人達成民事 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或數罪 ,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 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 解釋參照),故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㈠、㈤、㈦、㈨、所 示之罪,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五、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而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 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 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要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 ,為強化其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 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 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或常習性犯罪 、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 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 ,能適應社會生活。查被告年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之人, 竟自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因前案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後 ,旋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犯附表編號㈡、㈢、㈣、㈥、㈧ 、㈩之搶奪罪,另於一百年四月間犯附表編號之搶奪罪, 更於一百年四、五月間犯二次搶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五七六七號提起公訴,有該 案起訴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七六頁),其於短期內犯下 多起搶奪案件,顯已有犯罪之習慣,單純之刑罰制裁已難達 成矯治之目的,佐以被告於本院供承係是為購買毒品吸食才 會犯案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一八頁),足見其為支應施用毒 品之開銷而養成犯罪之習慣,兼衡被告多次以騎乘機車方式 搶奪被害人脖子上之項鍊,置被害人身體安全於不顧,其犯 罪情節嚴重且具有高度危險性,而對於被告未來從事正當行 為,已無合理期待,為藉由保安處分之強制力,令其參與勞 動,訓練其職業技能並養成勞動習慣,改正不良習性,使之 將來能適應社會生活,爰依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前 段之規定,於附表編號㈡、㈢、㈣、㈥、㈧、㈩、所宣告 之搶奪罪刑項下及應執行刑諭知令被告於刑之執行前,應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期能收矯治教化之效。六、另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竊取侯汪玉枝所管領之車牌號碼七八 一—BYE號重型機車部分(一百年度偵字第五二九一號) 及竊取黃再逢所管領之車牌號碼OQV—八六九號重型機車 部分(一百年度偵字第五三七七號),與起訴部分犯罪事實 完全相同,業經審理如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行為人│行 為 態 樣 │證 據│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
│一 │呂清水│犯罪事實一㈠│1被告於偵查(見第二四九號偵查卷│呂清水竊盜,累犯,處有期│
│ │ │ │ 第一八、一九頁、第三二四九號偵│徒刑伍月。 │
│ │ │ │ 查卷第五一頁)、本院(見本院卷│ │
│ │ │ │ 第四八、八二、一一五頁)之自白│ │
│ │ │ │2證人即被害人劉醇琳於警詢之證述│ │
│ │ │ │ (見本院卷第八八、八九頁) │ │
│ │ │ │3車牌號碼MAH—五六七號重型機│ │
│ │ │ │ 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五四頁) │ │
│ │ │ │4本院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八月二│ │
│ │ │ │ 十五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 │
│ │ │ │ 表(見本院卷第六四、九一頁) │ │
│ │ │ │5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見本院卷│ │
│ │ │ │ 第九二頁) │ │
├──┼───┼──────┼────────────────┼────────────┤
│二 │呂清水│犯罪事實一㈡│1被告於偵查(見第二四九號偵查卷│呂清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詹英達│ │ 第一八、一九頁、第三二四九號偵│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
│ │ │ │ 查卷第五一頁)、本院(見本院卷│,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第四八、八二、一一五頁)之自白│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 │ │2證人即共犯詹英達於警詢之證述(│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 見第六三二六號偵查卷第六○頁)│ │
│ │ │ │3證人即被害人吳金葱於偵查之證述│ │
│ │ │ │ (見第六三二六號偵查卷第七九、│ │
│ │ │ │ 八○頁) │ │
│ │ │ │4證人劉醇琳於警詢之證述(見本院│ │
│ │ │ │ 卷第八八、八九頁) │ │
│ │ │ │5證人詹英達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三二頁) │ │
│ │ │ │6現場照片(見第六三二六號偵查卷│ │
│ │ │ │ 第六五頁) │ │
│ │ │ │7車牌號碼MAH—五六七號重型機│ │
│ │ │ │ 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五四頁) │ │
│ │ │ │8本院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辦理刑事│ │
│ │ │ │ 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卷第│ │
│ │ │ │ 六四頁) │ │
│ │ │ │9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見本院卷│ │
│ │ │ │ 第九二頁) │ │
├──┼───┼──────┼────────────────┼────────────┤
│三 │呂清水│犯罪事實一㈢│1被告於偵查(見第二四九號偵查卷│呂清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詹英達│ │ 第一八、一九頁)、本院(見本院│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
│ │ │ │ 卷第四八、八二、一一五頁)之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白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 │ │2證人即共犯詹英達於警詢(見第○│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 000000000號警卷第三、│ │
│ │ │ │ 七、九頁)、偵查(第六三二六號│ │
│ │ │ │ 偵查卷第四六頁)之證述 │ │
│ │ │ │3證人即告訴人甘茶蓉於警詢之證述│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一六、一七頁) │ │
│ │ │ │4證人詹英達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三二頁) │ │
│ │ │ │5現場照片(見第六三二六號偵查卷│ │
│ │ │ │ 第六五頁)、證人詹英達指認其騎│ │
│ │ │ │ 乘車牌號碼LW二—二八八號重型│ │
│ │ │ │ 機車搭載被告之照片(見第○九九│ │
│ │ │ │ 0000000號警卷第四二頁)│ │
│ │ │ │6車牌號碼LW二—二八八號重型機│ │
│ │ │ │ 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五五頁) │ │
│ │ │ │7本院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辦理刑事案│ │
│ │ │ │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卷第六│ │
│ │ │ │ 二頁) │ │
│ │ │ │8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見本院卷│ │
│ │ │ │ 第九三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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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呂清水│犯罪事實一㈣│1被告於偵查(見第三二四九號偵查│呂清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詹英達│ │ 卷第五一頁)、本院(見本院卷第│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
│ │ │ │ 四八、八二、一一六頁)之自白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2證人即共犯詹英達於警詢(見第○│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 │ │ 000000000號警卷第三、│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 七、九頁)、偵查(第六三二六號│ │
│ │ │ │ 偵查卷第四六頁)之證述 │ │
│ │ │ │3證人即被害人張招娣於警詢之證述│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一三至一五頁) │ │
│ │ │ │4證人劉醇琳於警詢之證述(見本院│ │
│ │ │ │ 卷第八八、八九頁) │ │
│ │ │ │5證人詹英達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三二頁) │ │
│ │ │ │6證人詹英達指認其騎乘車牌號碼M│ │
│ │ │ │ AH—五六七號重型機車搭載被告│ │
│ │ │ │ 之照片(見第000000000│ │
│ │ │ │ 二號警卷第四三、四四頁) │ │
│ │ │ │7車牌號碼MAH—五六七號重型機│ │
│ │ │ │ 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五四頁) │ │
│ │ │ │8本院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辦理刑事案│ │
│ │ │ │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卷第六│ │
│ │ │ │ 二頁) │ │
│ │ │ │9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見本院卷│ │
│ │ │ │ 第九二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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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呂清水│犯罪事實一㈤│1被告於偵查(見第二四九號偵查卷│呂清水竊盜,累犯,處有期│
│ │ │ │ 第一八、一九頁、第三二四九號偵│徒刑伍月。 │
│ │ │ │ 查卷第五一頁)、本院(見本院卷│ │
│ │ │ │ 第四八、八二、一一六頁)之自白│ │
│ │ │ │2證人即被害人黃張菜瓜於警詢之證│ │
│ │ │ │ 述(見第0000000000號│ │
│ │ │ │ 警卷第六至一三頁) │ │
│ │ │ │3證人黃張菜瓜出具之被害人報告單│ │
│ │ │ │ 、贓物認領管單(見第○九九○○│ │
│ │ │ │ 三四四八二號警卷第一八、一九頁│ │
│ │ │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九年│ │
│ │ │ │ 八月三十一日刑紋字第○九九○一│ │
│ │ │ │ 一七一三七號鑑定書(見第○九九│ │
│ │ │ │ 0000000號警卷第一四至一│ │
│ │ │ │ 七頁) │ │
│ │ │ │5案發現場及車牌號碼HQ六—六九│ │
│ │ │ │ 三號重型機車照片(見第○九九○│ │
│ │ │ │ ○三四四八二號警卷第二一至二七│ │
│ │ │ │ 頁) │ │
│ │ │ │6車牌號碼HQ六—六九三號重型機│ │
│ │ │ │ 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二八頁) │ │
│ │ │ │7嘉義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二九頁) │ │
│ │ │ │8刑案現場測繪圖(見第○九九○○│ │
│ │ │ │ 三四四八二號警卷第三○頁) │ │
│ │ │ │9本院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辦理刑事案│ │
│ │ │ │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卷第六│ │
│ │ │ │ 三頁) │ │
│ │ │ │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見本院卷│ │
│ │ │ │ 第九四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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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呂清水│犯罪事實一㈥│1被告於偵查(見第三二四九號偵查│呂清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詹英達│ │ 卷第五一頁)、本院(見本院卷第│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
│ │ │ │ 四八、八二、一一六頁)之自白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2證人即共犯詹英達於警詢(見第○│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 │ │ 000000000號警卷第四頁│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 )、偵查(第六三二六號偵查卷第│ │
│ │ │ │ 四六頁)之證述 │ │
│ │ │ │3證人即被害人陳素蘭於警詢之證述│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一九至二一頁) │ │
│ │ │ │4證人詹英達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三二頁) │ │
│ │ │ │5本院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辦理刑事案│ │
│ │ │ │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卷第六│ │
│ │ │ │ 二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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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呂清水│犯罪事實一㈦│1被告於警詢(見第0000000│呂清水竊盜,累犯,處有期│
│ │ │ │ 三八八號警卷第三頁)、偵查(見│徒刑伍月。 │
│ │ │ │ 第三二四九號偵查卷第五二頁)、│ │
│ │ │ │ 本院(見本院卷第四八、八二、一│ │
│ │ │ │ 一六頁)之自白 │ │
│ │ │ │2證人即被害人侯汪玉枝於警詢之證│ │
│ │ │ │ 述(見第0000000000號│ │
│ │ │ │ 警卷第六、七頁) │ │
│ │ │ │3車牌號碼七八一—BYE號重型機│ │
│ │ │ │ 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一○頁) │ │
│ │ │ │4現場照片(見第0000000三│ │
│ │ │ │ 八八號警卷第一一頁) │ │
│ │ │ │5嘉義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九頁) │ │
│ │ │ │6本院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辦理刑事│ │
│ │ │ │ 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卷第│ │
│ │ │ │ 六五頁) │ │
│ │ │ │7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見本院卷│ │
│ │ │ │ 第九五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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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呂清水│犯罪事實一㈧│1被告於偵查(見第三二四九號偵查│呂清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卷第五一頁)、本院(見本院卷第│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
│ │ │ │ 四八、八二、一一六、一一七頁)│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
│ │ │ │ 之自白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2證人即被害人呂楊玉麗於警詢之證│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 述(見第0000000000號│ │
│ │ │ │ 警卷第六至八頁) │ │
│ │ │ │3證人即被告友人吳浩任於警詢(見│ │
│ │ │ │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
│ │ │ │ 一至三頁)、偵查(見第三二四九│ │
│ │ │ │ 號偵查卷第四四頁)之證述 │ │
│ │ │ │4證人即收購該失竊黃金項鍊之正豐│ │
│ │ │ │ 銀樓負責人蔡惠娟於警詢之證述(│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第九至一一頁) │ │
│ │ │ │5證人即被害人侯汪玉枝於警詢之證│ │
│ │ │ │ 述(見第0000000000號│ │
│ │ │ │ 警卷第六、七頁) │ │
│ │ │ │6車牌號碼七八一—BYE號重型機│ │
│ │ │ │ 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一六頁) │ │
│ │ │ │7證人吳浩任指認被告騎乘車牌號碼│ │
│ │ │ │ 七八一—BYE號重型機車之照片│ │
│ │ │ │ (見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第五頁) │ │
│ │ │ │8證人吳浩任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四頁) │ │
│ │ │ │9本院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辦理刑事案│ │
│ │ │ │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卷第五│ │
│ │ │ │ 九頁) │ │
│ │ │ │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見本院卷│ │
│ │ │ │ 第九五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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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呂清水│犯罪事實一㈨│1被告於偵查(見第三二四九號偵查│呂清水竊盜,累犯,處有期│
│ │ │ │ 卷第五○頁)、本院(見本院卷第│徒刑伍月。 │
│ │ │ │ 四八、八二、一一七頁)之自白 │ │
│ │ │ │2證人即被害人顏貴美於警詢之證述│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五、六頁) │ │
│ │ │ │3證人顏貴美出具之贓物認領管單(│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第二七頁) │ │
│ │ │ │4車牌號碼LUI—六五七號重型機│ │
│ │ │ │ 車尋獲照片(見第0000000│ │
│ │ │ │ 一一七號警卷第二九至三四頁) │ │
│ │ │ │5嘉義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二八頁) │ │
│ │ │ │6本院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辦理刑事案│ │
│ │ │ │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卷第六│ │
│ │ │ │ 一頁) │ │
│ │ │ │9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見本院卷│ │
│ │ │ │ 第九六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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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呂清水│犯罪事實一㈩│1被告於偵查(見第三二四九號偵查│呂清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卷第五○頁)、本院(見本院卷第│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
│ │ │ │ 四八、八二、一一七頁)之自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
│ │ │ │2證人即被害人陳王梅於警詢之證述│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 卷第一至四頁) │ │
│ │ │ │3證人顏貴美於警詢之證述(見第○│ │
│ │ │ │ 000000000號警卷第五、│ │
│ │ │ │ 六頁) │ │
│ │ │ │4證人顏貴美出具之贓物認領管單(│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第二七頁) │ │
│ │ │ │5車牌號碼LUI—六五七號重型機│ │
│ │ │ │ 車尋獲照片(見第0000000│ │
│ │ │ │ 一一七號警卷第二九至三四頁) │ │
│ │ │ │6嘉義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二八頁) │ │
│ │ │ │7本院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辦理刑事案│ │
│ │ │ │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卷第六│ │
│ │ │ │ 一頁) │ │
│ │ │ │8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見本院卷│ │
│ │ │ │ 第九六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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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呂清水│犯罪事實一│1被告於警詢(見第0000000│呂清水竊盜,累犯,處有期│
│ │ │ │ 三九一號警卷第二頁、本院卷第二│徒刑伍月。 │
│ │ │ │ 一、二二頁)、偵查(見第三二四│ │
│ │ │ │ 九號偵查卷第五一頁)、本院(見│ │
│ │ │ │ 本院卷第四八、八二、一一七頁)│ │
│ │ │ │ 之自白 │ │
│ │ │ │2證人即被害人黃再逢於警詢之證述│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六、七頁) │ │
│ │ │ │3現場照片(見第0000000三│ │
│ │ │ │ 九一號警卷第一○、一一頁) │ │
│ │ │ │4車牌號碼OQV—八六九號重型機│ │
│ │ │ │ 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九頁) │ │
│ │ │ │5嘉義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八頁) │ │
│ │ │ │6本院一百年八月四日辦理刑事案件│ │
│ │ │ │ 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卷第六六│ │
│ │ │ │ 頁) │ │
│ │ │ │7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見本院卷│ │
│ │ │ │ 第九七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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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呂清水│犯罪事實一│1被告於警詢(見本院卷第二一、二│呂清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二頁)、偵查(見第二四九號偵查│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
│ │ │ │ 卷第一八、一九頁、第三二四九號│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
│ │ │ │ 偵查卷第五一頁)、本院(見本院│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卷第四八、八二、一一七頁)之自│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 白 │ │
│ │ │ │2證人即告訴人鄧氏妙於警詢之證述│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一至四頁) │ │
│ │ │ │3證人黃再逢於警詢之證述(見第一│ │
│ │ │ │ 000000000號警卷第六、│ │
│ │ │ │ 七頁) │ │
│ │ │ │4證人詹英達於警詢之證述(見第一│ │
│ │ │ │ 000000000號警卷第一四│ │
│ │ │ │ 頁) │ │
│ │ │ │5證人吳浩任於警詢之證述(見第一│ │
│ │ │ │ 000000000號警卷第五至│ │
│ │ │ │ 七頁) │ │
│ │ │ │6證人吳浩任、詹英達、鄧氏妙指認│ │
│ │ │ │ 被告騎乘車牌號碼OQV—八六九│ │
│ │ │ │ 號重型機車照片(見第一○○○○│ │
│ │ │ │ 七二七八七號警卷第八至一○、一│ │
│ │ │ │ 六至一八、二二至二四頁) │ │
│ │ │ │7證人鄧氏妙出具之被害報告(見第│ │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二│ │
│ │ │ │ 五頁) │ │
│ │ │ │8車牌號碼OQV—八六九號重型機│ │
│ │ │ │ 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二七頁) │ │
│ │ │ │9本院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辦理刑事案│ │
│ │ │ │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卷第六│ │
│ │ │ │ ○頁) │ │
│ │ │ │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見本院卷│ │
│ │ │ │ 第九七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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