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999號
CYDM,100,聲,999,201108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伯宗
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毒偵字第
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伯宗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734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包(驗餘淨重0.0876公克)屬違禁物,已經行政院衛生 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屬實,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 3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97年1月8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73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而扣案透明結晶體1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876公克)之事實,有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50007 6號鑑定書(見96年度毒偵字第1734號卷第41頁)1紙在卷可 按,足見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1/1頁


參考資料